第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州(市)、县(市、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州(市)、县(市、区)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