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地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申请对教育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依法登记、核发证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