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初级中学、小学(含教学点)和幼儿园布局。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小学或者教学点,每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山区县应当在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建设寄宿制初级中学,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的行政村规划建设寄宿制小学,统筹解决深山区农村适龄学生入学问题。

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