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规划的教育用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教育用地,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