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第十七条有效法律援助服务采取下列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与代理;(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五)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