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