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