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供气前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供气:

(一)燃气用户拒绝安全检查的;

(二)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配件等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