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七条有效瓶装燃气应当由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气瓶运输、配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送气服务人员的培训,规范配送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不予配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制度,明确配送服务的安全要求,加强对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