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产教融合第三十五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以按照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并相应调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