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参加职称评审(考试)、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等,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高技能人才在升学、学习进修、落户、就业、职称评审、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