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百分之五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