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