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