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