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四)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五)发现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