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财产,非法干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