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对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