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完整性,不得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征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