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制定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指导数据处理者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鼓励采信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结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