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医疗,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在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辅助决策、智能化医学设备、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加快开展网上预约、咨询、挂号、分诊、问诊、结算以及药品配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网络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培育发展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药店等新业态,促进智慧医疗便民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旅游和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际医疗旅游和高端医疗服务发展,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与大健康产业深度融合,构建全球创新药研发转化应用产业链,支持发展国际化远程医疗、智慧康养等高端服务业,鼓励数字疗法应用示范,加大数字疗法宣传推广力度,推动“数字疗法+互联网医疗”聚合重构,建设全球数字疗法创新岛。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