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产业发展,通过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构建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数字产业集群,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产业主导型企业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引领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构建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