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