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