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设施的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别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