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