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沿江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松花江沿江旅游相关工作的监督。

市和沿江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