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江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设施设备,按照行业标准定期对游乐设施、设备及服务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经营高空、高速、水(冰)上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履行许可等法定程序,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