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现有绿地基础上,增设和改造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各类公共绿地,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在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实现绿道贯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