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森林、湿地、温泉等生态资源,开发具有安全保障的保健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等旅游产品,促进康养旅游发展。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