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旧址、遗址和纪念设施,打造沿江红色旅游产品,推广沿江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彰显哈尔滨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的贡献,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