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车辆经营权的巡游车个体经营者,自本条例施行后,由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其颁发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客运经营许可期限,由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剩余期限确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