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车辆经营权的巡游车个体经营者,自本条例施行后,由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其颁发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客运经营许可期限,由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剩余期限确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