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