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权限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