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或者当事人不配合现场执法弃车逃逸的车辆或者设备,可以予以扣押,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扣押的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