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听取利益相关方和公民的意见。

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邀请代表参与相关调研活动。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