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条文序号错误的;

(三)规定的事项不明确的;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