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的;(二)对建议审查的同一事项已有审查结论的;(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四)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五)其他不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