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的;

(二)对建议审查的同一事项已有审查结论的;

(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

(五)其他不需要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