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平安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