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协同治理第四十条有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将平安建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寺规僧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治安巡查、邻里守望、安全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