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制度,加强对涉访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访调对接机制,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及时化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