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