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