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湿地面积、生态区位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城管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