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单位首长负责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