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限速装置;(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挂架、伞、蓬等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尺寸;(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或者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