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