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乘车人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