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符合登记条件但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处三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