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企业自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于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十五日内,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