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三十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公告解散。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