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由业主以及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